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18( 九 )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 *** 品和第一类 *** 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 *** 品和第一类 *** 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 *** 品和 *** 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 *** 品和 ***,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 *** 品和 *** 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 *** 品和第一类 ***,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 *** 品和第一类 *** 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第七十条 第二类 *** 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 ***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 *** 零售资格 。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 *** 品和 ***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 *** 品和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 *** 品和第一类 *** 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 *** 品和 *** 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 *** 品和 *** 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 *** 品和第一类 *** 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 *** 品和 *** 的 。

第七十三条 具有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 品和第一类 *** 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 ***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未取得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 *** 品和第一类 *** 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 *** 品和 ***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寄 *** 品、 *** 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 *** 品、 *** 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 品和 *** 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 *** 品和 *** 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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