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往什么部门递交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 二 )


(一)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财产保全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恶意有极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要识别和认定保全行为的违法性,需准确理解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和价值取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得以执行 。任何不以上述规定内容作为保全目的的保全申请和措施,都应该被认定为违法 。在顾地公司对保全措施提出复议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放弃对抵押房产的查封,而偏偏查封几乎已全部被质押且处于 *** 交割关键期的股票,明显是借此向顾地公司施压,使顾地公司陷于严重违约的困境而被迫就范,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财产保全制度滥用,存在明显主观恶意 。一审法院无视财产保全制度目的性的规定和限制,一味强调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的合法权利,最终做出错误和不公的判决 。
(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超额查封的行为存在违法性 。本案中,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仅为3700万元,虽然其申请保全时明确以3700万元为限,但其明知查封的抵押房产价值高达8000余万元,冻结的股票市值高达12亿元,但其仍然对抵押房产和股票都进行查封,如果这种以查封限额为“挡箭牌”的做法得到认可,则不得超额查封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不能以3700万元限额为由不受查封财产价值对等原则的约束,借此实现诉讼保全时“以小博大”的非法目的 。
(三)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作为抵押权人明确要求顾地公司在贷款时提交抵押房产的评估报告,也完全知晓抵押房产的价值高达8000余万元,是其债权金额的两倍多 。但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刻意隐瞒并怠于提供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导致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疏于审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行为构成故意的主观过错 。一审判决对此未作认定,有失偏颇 。
(四)一审判决认定“在顾地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申请撤销对抵押房产的财产保全,是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凭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顾地公司申请复议后即自行撤销对抵押房产的查封行为,一审法院就完全可以识别和认定本案存在超额查封的事实,但一审法院使原本处于超额查封状态的违法行为,通过解封明显超值的抵押房产而得以“合法化” 。一审判决存在对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大错误认定 。
(五)本案已经查封的银行存款余额仅为20余万元,不足以偿还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债务 。鉴于银行存款易于执行,保留对银行账户的查封无可厚非 。但案涉被查封的股票的99.95%已办理质押登记,即使通过司法拍卖变现,拍卖所得价款也必须先偿还质押担保的债务本息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作为普通债权人,必须在质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后,才能获得清偿债权的资格 。面对质押率高达99.95%、担保债务高达9.1亿元的股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放弃抵押房产而保留股票的冻结,并非出于对不动产和股票在执行和变现阶段的便利程度和市场风险的考虑,而是希望通过对出于交割期股票的冻结,达到迫使顾地公司就范的不当目的 。
(六)案涉股票为顾地公司与第三方进行股权 *** 的交易标的,早在2016年初就通过上市公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公司)在深圳交易所发布股权 *** 公告,其中即包括了股权交割的期限等 。鉴于上市公司公告的公开性,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理应知晓案涉股票处于 *** 交割期 。在顾地公司已提出保全复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冻结案涉股票,明显具有通过冻结股票向顾地公司施压的不当意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需要及时交易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保全人交易处置,并保全其变价款 。但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的除外 。据此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正处于交易期间,应当允许办理交割等手续,只是保全变价款 。此也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尤其是处于 *** 交割期间的股票,应当特殊对待和处理的态度 。虽然上述条款在司法解释公布后被删除,但不能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和交易性的重要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行为就是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制的对象和行为,也说明其刻意冻结案涉股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