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往什么部门递交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 六 )


珠海中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顾地公司开户于下列银行账户的存款:1.中国建设银行顺德桂洲支行(账户号码:44×××58);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容桂容奇支行(账户号码:16×××76);3.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账户号码:67×××77);4.中信银行佛山分行(账户号码:74×××71);5.九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58×××53);6.南昌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账户号码:02×××27);7.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20×××84);8.平安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11×××02);9.交通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446267000012014017961);10.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季华支行(账户号码:75×××89);11.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账户号码:80×××47) 。二、查封伟雄集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45) 。三、冻结顾地公司持有顾地科技公司的股票142146800股(证券代码:002694、证券名称:顾地科技)及其孳息(依照《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得的分红款) 。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金额以37000000元为限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禁止 *** 、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
前述银行帐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64404.74元 。根据顾地公司提交的广东南粤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粤评房(佛)字第201403000107号】,伟雄集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建筑面积合计27792.9平方米、土地面积为7725.9平方米的工业房地产抵押价值估价为80413200元 。根据顾地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顾地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142146800股份,累计质押冻结142071420股 。
2015年9月6日,顾地公司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过度行使权利且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已经远超过其诉讼请求、伟雄集团已提供了抵押担保为由向珠海中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请求:1.撤销(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第三项;2.责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顾地公司的经济损失 。2015年9月7日,案外人华兴银行广州分行作为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9600000股股票的质权人,以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已经远超过诉讼请求、伟雄集团已提供了抵押担保为由,向珠海中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请求解除对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142146800股股票中的9600000股及其孳息的冻结 。2015年9月14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中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称鉴于顾地公司及案外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对(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财产保全复议,决定请求解除对伟雄集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的查封 。珠海中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后,对前述银行帐户、股票及其孳息的冻结金额仍以37000000元为限 。针对顾地公司、华兴银行广州分行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珠海中院还于2015年9月17日分别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认为前述银行帐户、股票及其孳息的冻结金额未超过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金额,伟雄集团以前述房产作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一系列债务的抵押担保,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所规定的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裁定驳回顾地公司、案外人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对(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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