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海天公司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初22号-5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初22号-5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等共计1072.8949万元”;
三、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95元,由上诉人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780元,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715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宋 冰
审 判 员陈宏宇
审 判 员徐 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葛 琦
书 记 员张 利
来源:民事审判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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