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十 )


9.关于天朗公司连带责任承担问题 。天朗公司对其就华峰公司向海天公司的应付款项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具了保证书 。在本次庭审中天朗公司对此亦无异议,现海天公司向原审法院请求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有关担保法律规定,故其应当依法就上述应付款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
综上所述,在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76740元后,华峰公司应向海天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等费用共计10138949元,天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预留的质量保证金76740元,海天公司可在质保期限届满之日即至2023年4月25日后,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向华峰公司主张退还 。海天公司关于水电安装前期施工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后提出,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海天公司的有关诉请可依法另行起诉,本案不作处理 。对海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华峰公司的反诉请求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和海天公司达成调解,已撤回反诉并经原审法院裁定准许,对反诉费用负担亦做出处理,故原判不再就该部分内容进行裁判 。判决:一、被告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等共计1013.8949万元;二、第三人西安天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8万元,由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被告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18万元 。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华峰公司提交《关于感恩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授权变更的文件》及附件、《任命书》《发文簿》,证明自2018年3月8日起,张小虎为感恩项目负责人,自2018年3月9日起所有项目资料用章启用新章 。证明目的:1.截至2019年12月2日民事调解书作出之前,2051605.26元工程款以及1058万元工程款没有得到华峰公司的确认 。2.原判分别认定自2018年7月4日起以1641284元为基础计算违约金以及自2018年8月1日起以8464000元为基础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海天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属于华峰公司内部文件,存在后补可能性 。对于华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海天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因该人事变更文件系内部文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丁勇签名与“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在复工后的文件中仍有使用,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
海天公司提交二组证据:1.《复工协议》、与陕西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及起诉状、民事调解书、(2018)陕01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执360号执行通知书,证明目的:华峰公司违约导致海天公司遭受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华峰公司与指定分包单位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合同及相关《工作联系单》、2018年3月16日案涉项目复工会议《会议签到表》及《会议纪要》、华峰公司与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工作联系单》《验收单》《发文登记表》等证据,证明目的:案涉项目复工后丁勇仍然代表华峰公司,且“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在施工中不间断使用 。华峰公司质证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与本案没有关联,且丁勇的签字没有加盖印章,不能证明丁勇代表华峰公司;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转账凭证、担保费支付凭证及发票,证明目的:海天公司发生律师费74万元、保全费8.5万元系依据《复工协议》主张的合理费用 。华峰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原审意见 。对于海天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华峰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华峰公司持续使用“西安华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第三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且原审终结后发生的支付所反映的事实在原判所依赖事实的覆盖之内,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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