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公司辩称,1.华峰公司称违约金计算标准应调整为以12%,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华峰公司称113万元前期工程进度款、250万元质量保证金及800万元停工损失的违约金应计算至调解书作出之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华峰公司称2051605.26元、1058万元工程款没有确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两笔工程款已经确认 。4.华峰公司称2019年12月2日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的结算款为5116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结算款6924716元的违约金应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2020年9月4日 。5.案涉项目并非正常的全部竣工交付的项目,海天公司全部已完工程量所对应的仅仅是主体结构工程,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已于2018年4月26日检测合格,且不存在工程质保金 。6.华峰公司称800万元损失的违约金缺乏依据,该800万元停工损失仅是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8日停工损失,而非2018年6月1日再次停工之后的损失 。且《复工协议》与调解书的确认成为合法到期债权 。
天朗公司答辩意见同华峰公司 。
海天公司原审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华峰公司支付工程款3207万元,并确认海天公司就其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华峰公司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812000元以及以上述工程款3207万元的日千分之一支付海天公司起诉之日至该工程拖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华峰公司承担 。2020年3月31日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施工合同》和2018年3月8日签订的《复工协议》;2.判令华峰公司支付工程款漏算30万元和措施费、超高费66万元;3.判令华峰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13日违约金共计2126万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4.判令华峰公司赔偿截止2020年3月1日的机械设备租赁和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等停工损失485万元和以每月166105.62元为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停工损失;5.判令华峰公司支付海天公司代付案涉工程质量检测费1646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4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资金占用损失 。6.判令华峰公司依约支付律师费、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及诉讼费1406800元;7.判令华峰公司支付劳保统筹费1572721元 。8.判决海天公司对其承建工程部分在拍卖或折价所得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天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6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华峰公司支付漏算工程款30万元;2.判令华峰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13日违约金共计13972488元,以及以欠付的209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截止2020年4月30日计4066240元);3.判令华峰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未返履约保证金截止2019年12月13日的利息401976.77元及欠付工程价款、未返履约保证金129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计305370元);4.判令华峰公司赔偿未完工程可得利益损失7326000元;5.判令华峰公司支付海天公司代付的质量检测费1646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4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截止2020年6月24日计17613.34元);6.判令华峰公司支付律师费、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以及诉讼费1406800元;7.判决海天公司对其承建工程部分在拍卖或折价所得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天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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