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海天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保全申请费0.5万元,保全责任保险费3万元 。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载明,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用70万元(已支付20万元,按照约定待一审审判终结后支付剩余50万元) 。
海天公司在本案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陕01财保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华峰公司名下共计价值3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即查封或轮候查封了华峰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西雁国用(2013出)第2**] 。2019年12月2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自愿达成协议,原审法院作出(2019)陕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一、除有争议的措施费、超高费共计66万元和应扣代缴水电费之外,经原告海天公司与被告华峰公司确认,原告海天公司就涉案的感恩时代广场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累计为5116万,扣除被告华峰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向原告海天公司已付的工程款3300万元(不包含争议的被告华峰公司向原告海天公司代缴的水电费),截止目前被告华峰公司欠付原告海天公司的工程款为1816万元(包含争议的被告华峰公司应扣原告海天公司的工程质保金,但未扣除),另被告华峰公司向原告海天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50万元,以上款项共计2066万元 。二、被告华峰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7日内,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一条已确认的款项2066万元中的800万元,原告海天公司向被告华峰公司一并提供前期未开具的发票以及首笔支付的800万元的发票 。剩余的款项1266万元,在涉案项目办理预售证开盘销售后的2个月内支付600万元,开盘销售后的4个月内支付666万元 。三、原告海天公司自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峰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华峰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 。天朗公司对本案中被告华峰公司就案涉感恩时代广场项目所涉及的应向原告海天公司清偿的工程款等债务,向被告华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朗公司出具了保证函及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四、若被告华峰公司就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付款,原告海天公司有权就该笔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海天公司与被告华峰公司双方就本案上述已达成调解的部分再无争议,对于合同解除、工程质保金扣除、违约责任确定、违约损失确定、应抵扣的代缴水电费以及工程款中涉及的66万元的措施费、超高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争议问题,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020年6月15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自愿达成协议,原审法院作出(2019)陕民初22号-3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原告海天公司和被告华峰公司经协商一致,即日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工协议》,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调解和2019年12月2日(2019)陕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所涉调解内容以外的诉讼请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合同内容作出裁判 。二、原告海天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中的措施费、超高费等66万元诉讼请求与被告华峰公司所提出的代原告海天公司所垫付的水电费抵销,原告海天公司不再主张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华峰公司不再提出上述主张,双方就此再无争议 。三、被告华峰公司主张的感恩时代广场项目现场建筑垃圾清运费及因施工质量产生的修理费用和原告海天公司主张的《复工协议》签订后因停工产生的机械设备设施租赁占用费、人员工资费用等停工损失相互抵扣后,被告华峰公司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150万元,双方不再主张上述诉讼请求,就此再无争议 。四、原告海天公司和被告华峰公司在《复工协议》第一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被告华峰公司应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的停工损失800万元,以及上述第三项被告华峰公司应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的150万共计950万元分两期支付,被告华峰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550万元,于2020年8月25日之前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400万元 。五、若被告华峰公司就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逾期付款,原告海天公司有权就该笔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天朗公司前期出具的保证函,对本案所涉感恩时代广场的被告华峰公司应向原告海天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海天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告华峰公司移交感恩时代广场项目施工现场,原告海天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将其目前遗留在项目工程现场的设备材料(不包含商业裙楼屋面设备材料)等自行搬离,塔吊和商业裙楼屋面设备材料于拆除条件具备后7日内自行拆除搬离 。原告海天公司应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告华峰公司移交办理施工主体变更手续和继续施工、商品房销售所需的施工资料 。原告海天公司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向被告华峰公司移交其他施工资料 。原告海天公司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全面配合被告华峰公司办理工程后期竣工验收、工程档案归档备案等手续,但不包括需要被告华峰公司自行向设计单位、质检部门和监理单位办理的有关手续 。被告华峰公司应按照劳动统筹管理规范要求,全面配合原告海天公司办理劳保统筹费用提取手续,但不包括需要原告海天公司自行向劳保统筹管理部门办理的有关手续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按照上述调解内容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天朗公司出具保函,愿意就本案中华峰公司应向海天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海天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陕民初2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华峰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对于上述调解书所明确的移交案涉工程和交付有关施工资料等义务,海天公司已履行完毕;对于付款义务,华峰公司已基本履行 。华峰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海天公司支付800万元,于2020年6月24日分别支付600万元、550万元,于2020年9月4日支付666万元,于2020年9月22日支付300万元,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90万元,还余10万元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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