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订(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
第二十四条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 。
依据收藏条件,将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级别,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定期开展评估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将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
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应当定期公布,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收藏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五条甲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三)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五)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系统;
(六)有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稳定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乙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比较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五)有比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系统;
(六)有比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稳定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丙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和保管场所;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三)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五)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六)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有稳定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收藏古生物化石模式标本的单位,应当符合甲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 。收藏模式标本以外的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 。收藏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地质公园内设立的博物馆(陈列馆),因科普宣传需要收藏本地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二)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学研究、教学的需要,在标本库中保存古生物化石的;
(三)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的单位收藏和保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在档案中如实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和标注,并根据收藏情况变化及时对档案作出变更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对本单位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真实性负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