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修订(12)


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移交手续 。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
第三十一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应当立即通报海关总署,防止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失境外 。
第三十二条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每三年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收藏单位的级别进行调整 。
收藏单位对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重新评估 。
第三十三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藏品、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国内外展览、标本安全、科普教育、科学研究、财务管理等情况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年度报告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并报送自然资源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委托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保管或者展示 。
第三十六条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查获的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进行鉴定,出具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 。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流通
第三十七条除收藏单位之间 *** 、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
第三十八条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收藏单位之间 *** 、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签订 *** 、交换、赠与合同,并在转移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之日起20日内,由接收方将 *** 、交换、赠与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
第三十九条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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