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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准确、公正、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 保证办案质量 , 提高办案效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 , 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上级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办案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 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 决定以复议机关的名义受理 ,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 或者材料不足 , 应当补充证据的 , 应当将申请书退回申请人 , 限期补正;(三)复议申请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 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 , 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复议申请并立案: (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五)由复议机关管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八)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 。第七条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的 , 不予立案: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二)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四)对国防、外交等行为不满的 。第八条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 , 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 经批准后立案 。第九条案件受理后 ,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 向复议机关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 , 并提出答辩状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条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 。承办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 对下列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规范性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核实或者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的程序和要求:(1)写明案件名称和争议问题;(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场地周围环境的位置;(四)现场货物的位置、形状和规格;(五)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必须在场;(6)邀请证人出席;(七)客观真实地记录;(八)必要时 , 可以绘图、拍照、录像;(九)重要的或者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 , 应当扣押 , 并填写《扣押通知书》;(十)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勘验人、见证人、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签名 , 并标明扣押事由 。
承办人员在承办询问和调查时 , 应当允许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 , 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信息 , 经申请人审核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审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后 , 应当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同时 ,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 查阅文件资料 , 制作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简单案件由复议机关自行审理 , 涉及专业部门多、专业性强的复杂案件由复议机关其他业务机构的人员审理 。并将试行意见提交当地政府或部门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经审理 , 分别作出维持、更正、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等决定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 , 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 , 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 复议机关停止案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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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复议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根据《通知书》(以下简称《调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复议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所需经费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列入预算 ,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职责;(二)办理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事项《行政复议法》;(三)办理《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四)监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五)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复议法》 , 监督和指导行政复议工作;(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 。
项;(七)组织办理直接对本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 , 提出承办意见 , 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 , 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合议组意见不一致的 ,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承办意见 。确实不具备合议条件的 , 可以由行政复议人员独任审查案件 , 提出承办意见 , 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 , 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 可以提交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三)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四)合议组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其他需要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九条具有较强专业性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 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组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的 , 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征询意见 , 作为形成案件处理意见的参考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委托 , 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 依照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 。第三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 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 但录用除外;(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五)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六)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七)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一节申请人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一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 , 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 ,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指定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 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 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行政复议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 合伙人为共同申请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复议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 , 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行政复议代表人 。
在工业园区内画好的停车位,被交警抄牌怎么行行政复议?划好的车位被抄牌 , 我觉得可能性只有一种 , 那就是这条路是有时间段规定的 。因为我以前也有过类似的情况 。结果就是我没看到路上的时间提醒标志 。假如没有时间提醒标志 , 你可以在交警队提出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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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保证办案质量 , 提高办案效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 , 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口头申请除外) 。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 , 每增加一个 , 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 , 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 , 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 , 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 复议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提出的时间 。(五)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 , 应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 经核对无误的 , 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 。第五条 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 , 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内容 , 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第六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 , 申请人本人应当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出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笔录制成后 , 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向申请人宣读 , 无误后 , 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 符合受理条件的 , 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同意 , 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可加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 经审查 ,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后 , 由复议机关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 该决定书可加盖复议机关公章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时 , 按以下规定确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 , 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的 , 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签收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 , 知道的时间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 , 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 。(五)认为行政机关对申请发放许可证、执照等 , 或者申请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六)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申请复议期限的 ,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 视为其知道的时间 。第十条 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案件时 , 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复议机关应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 , 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 , 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三人参加复议享有与申请人同样法定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如承办人员与复议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 或者参与了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 应主动申请回避 , 更换承办人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但是否回避 , 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复议申请后 , 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申请 , 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 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须提出书面意见 , 说明撤回理由 , 经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同意后撤回 。同意撤回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可加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
广州荔湾区违章停车行政复议在那里?你排队右转时打右转向灯了吗?如果没有打右转向灯 , 监控以为你是直行车进了右转弯车道 。图片里明显可以看到有人驾驶 , 这样的罚单是不合理的 , 有申诉的机会 。在罚单上有处罚你的的单位名称的公章 , 一般是到这个处罚单位去申诉 , 如果申诉不服 , 可以向荔湾区交通警察大队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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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况可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 , 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 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 ,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 , 提出书面答复 ,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 经说明理由 , 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 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 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 ,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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