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如何处理亏损员工 国企改制如何处理亏损,国企改制如何处理亏损问题

国企改制过程中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
国企改制涉及人、财、物的转移、变动、分配和支付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号文,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重组、联合、兼并、合资、国有股转让、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 。国有企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国有资产存量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的国有产权折价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因此,资产评估基准日至重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成立登记日的净资产变动情况、新企业成立登记日之前形成的应收款项、或有事项、重组费用以及新企业成立登记日之后实际能够发生的事项,均没有反映在产权交易价格中(本文中, 上述事项简称“重组过程中的预期损益”,以下简称“预期损益”)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障公平的产权交易,规避新企业的潜在风险,应在企业改制协议或合同中明确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 。一、应收款项预计损益的财务处理改制前国有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时,应当对应收款项进行如下确认:(1)对于在取得明确证据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企[2005]27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报告,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可以从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核销 。(2)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目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应收账款的账龄和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3)对于新企业设立登记日之前形成的应收账款,只有在登记日之后才会发生损失,损失超过或低于原坏账准备的,对承担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该事项的发生会影响新企业的财务状况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由全体股东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此事的财务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财务处理方式:方式一,以改制时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新企业实质上由全体股东按比例承担 。二 。或有事项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 。老企业改制前,最终诉讼、未到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给新企业带来潜在风险 。应采取以下财务措施:方法1、重组前,根据现有证据,确定其可能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确定为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调整企业净资产 。改制后,实际发生时新企业继续处理 。方法,重组前不确认或有事项,重组后的预计损益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责任承担 。亏损可以由国有资本控股单位弥补,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分红弥补,利润可以由国有资本控股单位享有 。第三,国家专项拨款的财务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2]313号)规定,企业改制时,未完成且未形成资本公积但在专项应付款中单独反映的项目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资本r
净资产国有企业预留的重组费用属于预期支出,应作为负债管理计入“其他应付款”,相应减少权益类资产 。对于这部分预留部分,如果以后有剩余,其所有权归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所有;不足的,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以国有股份下一年度应分得的红利弥补 。但是审计需要专门的账户管理 。5.主辅分离的财务处理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企改[2002]859号)规定,国有企业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单位和辅助产业,剥离方式主要是按产业对接或完全独立进行转让 。在重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财务处理:1 .被剥离单位的资产和所有负债应当从企业的账面上剥离 。2.企业所办社会职能单位和辅助产业移交或剥离时发生的费用,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承担 。如果已经发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会减少,但如果尚未发生,经过准确的预算,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给予批准,净资产会保留在新的企业中,用于债务管理 。当它们实际发生时,将由新企业支付 。
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债务处理
企业改制后,面对原有债务,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债务承担主体 。正确确定债务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 。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 。无论企业改制采取什么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 。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继承人 。
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化解债权债务危机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纠纷这一特定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处理尺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比较和类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依法维护改制合同的效力,严格落实公司财产原则,坚决纠正改制过程中的逃废债务行为,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从最初的扩权到后来的分权和制度创新的层层推进过程,逐步建立了适应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过程中,通过企业重组,大量国有企业丢掉了过时的管理体制,重新建立了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新的法人实体,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过去十年的改革也使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法制的完善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整个市场就会处于混乱状态,最终伤害的是包括国有企业自身在内的每一个市场主体 。在全国各地摸索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甚至直接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不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且极大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一度拖慢了整个经济改革的步伐 。目前,很多与国企改制相关的纠纷都被诉至法院,构成了司法审判中一个独立的案件类型 。鉴于审判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纠纷的这些具体案例,我们将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重组有效性产生的纠纷 。此类纠纷通常由国企主管部门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或解除改制合同,以恢复改制前的状态 。此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涉及国企职工利益,存在不稳定因素,因此引起社会关注 。
第二类是重组后因外债承担产生的纠纷 。这类诉讼案件比较大,在解决借贷或买卖等其他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 。这类案件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很多都是通过重组的方式故意逃废债务 。法律漏洞很多,给审判实践造成了很多困难 。
虽然国有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在绝对数量上并不多,但每一起国企改制案件都关系到一个国企的命运,涉及到企业众多职工的生存,也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 。因此,在处理国有企业改制纠纷时,既要强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案件规模
因为我国国企改革是分阶段、分类别的持续探索,每个时期出台的政策法规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往往是针对某一类企业或某一种改制模式的规范,如大中型国企改制的企业兼并方式、公司化改造、债转股等;对于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主要采取出售企业的方式;对于集体企业,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 。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重组方式,法律法规也相应地做出了不同的规范 。只有这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调整范围内的重组纠纷,才能以这些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随意突破,扩大适用 。在最近发布并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根据企业改制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分公司制改革、股份合作制改革、企业分立、债转股、企业兼并、国有小企业出售等六类 。这背后反映的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分阶段、分步骤、分情况逐步改制的改革政策 。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绝不能通过比较、类比的方式适用 。
二、在确定重组的效力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维护重组合同的效力 。
企业改制完成后,新企业重新设立并开始经营活动,产生新的收入和损失,以及新的债权债务 。如果要在改制后否定改制的成效,把一切恢复到改制前的状态,不仅达不到企业脱胎换骨的目的,还会成倍增加企业的负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考虑到这样的后果,我们认为,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不能宣告国有企业改制合同无效 。
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而言,新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采取了比以前的法律法规更为宽松的态度,尽力维护合同的效力 。尤其是对于合同合法性的认定,《合同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为依据 。”这一规定使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正受到法律和公众的尊重 。除法院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合同,虽然一方是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行为,也应符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改制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等受约束 。任何一方,特别是原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否定改制的有效性 。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些对应方,如收购方、购买方,没有按照改制协议的要求及时注入资金,反而将企业的财产抵押出去,导致企业改制后无法获得“新生”,走出困境 。对方不完全履行重组协议的这种行为,不能通过否定重组合同的效力来纠正 。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行为已经导致重组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也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
实践中也存在债权人因重整未办理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而主张宣告重整无效的情况 。这也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核心是解决债务承担问题,债务纠纷诉讼中不应否定重整的效力 。对于一些确实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重组合同,只要当事人办理了审批手续,都可以认定为有效,重组后的债务承担主体也可以按规定确认 。至于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则是重组合同履行的外在表现 。即使工商机关没有进行相应的登记,只要实际完成了重组,就应当根据重组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重组已经完成,仅仅没有登记并不能说明重组没有履行,更不能认定重组无效 。
三、在处理重组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系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财产原则,坚决纠正借重组逃废债务的行为 。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也是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依法清算前,不得收回、隐匿或者擅自转移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其中必须调整原有企业产权的归属关系 。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部分企业的法人资格会因此而消亡 。如果债务的债务人不相应变更,债权就会失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这是纠纷的主要来源,一些企业也利用这一点,故意忽略改制后原企业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将债务留给原企业承担,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公司财产原则,并衍生出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债随公司财产变动原则 。原企业法人因改制而消灭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企业承担;在重组过程中,原企业的资产转移到新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随着资产的变动转移到新公司 。该原则的确立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了若干法人人格否认和营业转让理论 。比如,司法解释第24条、第25条之所以规定由买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就是基于买方与原改制企业的混同 。比如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控股公司因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而不能偿还债务的,控股公司的债务应当由控股公司承担,这是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直接适用 。通过这一系列规定,可以防止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废债务,弥补我国现行法人制度的不足,为国企改制纠纷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
在试行中,一些企业没有规范的工商登记程序 。比如合并后,他们不注销原企业,而是直接将原企业变更为合并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原企业注销后新成立的公司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使用原企业的财产,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障碍;并购完成后,部分企业以被注销企业的名义继续与其他国家做生意,并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导致债权人讨债无门 。在这些案件中,工商登记的内容与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不符,有的甚至利用工商登记的不规范来逃废债务 。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确定重组的实施状态时,应当尊重企业重组的客观过程 。无论合并后原企业是否已被注销,都应视为被合并企业的法人资格实质上已经消亡 。如果合并是吸收合并,合并方应以自己的财产,包括在子公司中的股权,承担原企业的外债 。
此外,很多企业在重组时法律意识淡漠,在不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随意分配资产负债;一些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只分割财产,不考虑债务,而忽略了财产上已经设定的其他权利,并通过相关登记机关擅自注销,导致向原企业主张债权时债权失效,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也要区分不履行债务和故意逃废债务的情况 。改制时遗漏债务的,由原企业的买方或资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是否申报债权承担原企业的债务;但是,企业通过改制故意逃废债务的,特别是以原企业的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将债务留给原企业的,新公司应当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改制过程中擅自注销物权登记,虽然属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也可以予以否定 。如果注销登记被确认无效,并确定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债权人仍应有权对原企业的财产行使其物权 。
国企改制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企业以内部某一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为单位设立独立法人,以原企业的厂房、设备出资,形成“厂中厂” 。原企业剥离其债务资产(而非净资产)和债务,作为资本投入新成立的企业,从而大大降低了原企业法人的偿债能力 。对于这种“厂中厂”的情况,我们认为其性质实际上是用企业的优质资产成立新公司,将债务留给原企业的逃废债务行为 。因此,如上所述,新公司应当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已经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因此,国有企业的重组仍将继续,而且未来
对于按正常程序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劳动部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动部下发的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以按照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遵循上述措施 。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改制中人员的安置有几种方式,包括身份置换、买断工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身份置换就像把员工变成合同工,打破铁饭碗 。对于因改制而被解雇的员工,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龄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
国有企业改制对员工怎么补偿
1.“如何分配搬迁国有企业重组的剩余资金”:分配方案由国有企业所属的SASAC决定 。2.“员工应该如何安置?富余员工有没有按比例分享的权利?”:(1)国企拆迁后员工可在新地址继续工作,也可买断工龄或解除合同 。具体安置要由国企所属的上级单位或政府决定 。法律上没有也不可能有具体规定 。(2)结余资金仍属于国有财产,不可能由职工按比例分配:如果企业擅自分配给职工,还可能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3.“如果买断工龄,如何计算年标准(搬迁前10年,亏损未增加,人均工资在300元以下) 。目前企业为每个人缴纳保险是最低标准 。如果不买断三险标准,可以提高吗?”:(1)买断工龄的标准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具体标准只能由地方政府根据当时的情况、地方政府和行业来制定 。(2)由企业决定是否提高缴纳三险的标准 。4.“如何管理和分配剩余的大笔资金 。有没有具体的文件?”:由企业国资委管理分配,无具体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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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国企改制剩余资金如何分配
【国企改制如何处理亏损员工 国企改制如何处理亏损,国企改制如何处理亏损问题】国有企业改制及债权债务如何处理?1.清产核资后,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多种措施进行追偿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追回 。二 。债务清算(一)公司债务的种类和清偿顺序1 。优先债务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养老费用,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2.次级债务企业所欠税款;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3)处置方式:还债、国家买单、以资抵债、债转股、死后还债、休眠账户出售等六种方式 。1.通过还债来还债 。企业有资产的,应当以企业的资产清偿债务 。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支付经济赔偿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债务 。政府作为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不必承担清偿国有企业债务的责任 。但由于各种因素,如果国有企业无力承担所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财政资金将补足不足部分 。3.债务伴随着资本、债务收购和债务转换 。对能够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进行企业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 。原企业被出售或兼并的,由买方和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4.债转股债转股对于能够持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权人成为股东 。除未缴纳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税款外,其他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为债务 。5.死债未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偿还,属于“死债”税核定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债”税进行登记管理 。已形成的呆滞税,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暂缓征收 。6.人民休眠账户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对资不抵债、无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行破产清算,待企业破产注销后,清偿未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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