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互联网诊疗新规: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超3家

10月14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征求修改意见函(简称《意见》) 。与此前银川市出台《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一样,《意见》特别强调了对互联网诊疗的监管 。
对于医疗机构,《意见》强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独立设立互联网管理部门,由分管院领导兼任负责人,统筹协调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网络信息安全、医疗纠纷处置等相关工作 。
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明确了其主体监管义务,同时要依靠行业监督 。
其一,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行业监督和自律 。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互联网医院和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和其他监督方式,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举报 。
其二,要将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与医院考评相挂钩 。《意见》提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举报投诉查实违法违规行为与实体医疗机构效验、等级评审、评优评先、数字化(智慧)医院评审等挂钩 。
对于互联网诊疗中的第三方机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原则上第三方合作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 。
在不久前的一次会议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副调研员王斐曾提到,互联网医院监管不统一,存在监管难度 。加强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已成行业共识 。
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互联网诊疗新规: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超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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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以下为《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征求修改意见函全文: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四川省内实施互联网诊疗行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执业(含多机构执业)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第四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真实可靠、依法依规、方便快捷,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提升患者看病就医获得感 。
第五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独立设立互联网管理部门,由分管院领导兼任负责人,统筹协调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网络信息安全、医疗纠纷处置等相关工作 。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充分依托医疗“三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实时在线监督管理 。
第二章 规范执业资格
第七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相关工作通知》(川卫函〔2019〕100号),依法取得相应互联网诊疗资质 。
第八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查询,医师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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