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互联网诊疗新规: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超3家( 二 )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网站或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信息 。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核准诊疗科目相一致,应核准登记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原则上第三方合作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 。
第十二条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互联网医院的校验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校验同步进行 。
第三章 规范诊疗行为
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强化权限管理,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确保本人接诊,严防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 。
第十四条申请互联网诊疗的患者必须进行网络实名制注册,注册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号、健康卡号或健康档案号等,维护良好线上就医秩序 。
【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互联网诊疗新规: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超3家】第十五条互联网诊疗实行患者知情同意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互联网诊疗的空间与技术局限性、提供虚假病情描述带来的风险以及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到有关线下医院就诊的途径等 。
第十六条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中,应充分利用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病情分析、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严禁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完全替代 。
第十七条线上接诊患者应坚持首诊负责制,诊疗流程与线下保持一致,不得敷衍、推诿、拖延和误导患者 。一旦发现危急重症患者,须立即进行警示说明并中断线上诊疗,建议患者立即线下就医 。
第十八条提高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线上诊疗过程中要加强人文关怀,及时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和变化,有效提供心理疏导,做好宣教、解释和沟通 。
第四章 规范病历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患者就诊记录保存制度 。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 。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疗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
第二十条本规范试行期间,互联网医院电子病历可参照门诊病历执行,基本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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