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移植携带乙肝病毒肾脏两年后去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3万丨医法汇
【乙肝|患者移植携带乙肝病毒肾脏两年后去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3万丨医法汇】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吴女士(40岁)因患尿毒症3年在市医院住院治疗,并申请肾源 。一年后,患者第2次在市医院住院,经检查配型后签署《尸体供肾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尸体供肾移植术知情同意书》显示:其他:供者乙肝病毒携带,虽经抗病毒处理,仍有获得乙肝感染可能 。患者及其老公签字 。并于当天行“肾移植(同种异体)”术 。
此后2年内,患者先后8次次在市医院住院,第7次住院时,被确诊为乙型肝炎(大三阳) 。一个月后第八次住院时,被诊断为“(慢加急)肝衰竭,肾移植状态,肺部感染” 。之后患者转往上级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因重度肝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
患者父母认为,市医院将携带乙肝病毒的肾器官用于移植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诉至法院要求市医院赔偿83万 。诉讼中,患者的丈夫及女儿经一审法院通知,未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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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捐献方面 。《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亦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
另外,本案中患者的丈夫及女儿经一审法院通知,未参加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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