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签名系伪造,患者去世后,家属起诉医院赔偿100万丨医法汇( 二 )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亦有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除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虽经笔迹鉴定得到签名并非患者本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但据此仅能判断院方在告知方面存在过错,不能明确院方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过错且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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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王先生系在家中去世,未做尸检,而尸体检验有助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原因力等事实,不进行尸体检验,就很难对上述问题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 。原告主张机器故障系王先生病情加重死亡的诱因,同样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经司法笔迹鉴定,市医院病历材料“病危危重通知书、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拒绝或者放弃医学医疗告知书”签名栏中的“王先生”并非王先生本人所写,市医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过错,但无证据证明该过错与王先生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定市医院承担25%的责任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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