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肿瘤药物|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 )


第三十六条抗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机构内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第三十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对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报告 。
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技术方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订 。
第三十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价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和用药医嘱审核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业务考核 。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
第四十二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处方权: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肿瘤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一)未建立抗肿瘤药物管理组织或者无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肿瘤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未按照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要求上报相关信息的 。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肿瘤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制订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
【抗肿瘤药物|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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