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医生四种“越界”行为,法律有了新规定( 二 )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处方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要求,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
在《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中指出“本专家共识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在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有行业规范的作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应对本机构内超说明书用药采取‘准入制度’,组织医学与药学工作者对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准入审批、定期评估,以防控用药风险 。
《医师法(草案)》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除规定“医师实施药物治疗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这一原则要求外,同时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
实际上在新冠肺炎早期的临床救治中,正是这种探索才挽救了大批患者的生命,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
开展临床试验和医学研究要把「四关」
除了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方面,《医师法(草案)》通过立法给予保护之外,对于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也给予规制 。
《医师法(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提出,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
而《执业医师法》对于这一问题,规定就很简单: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
回顾北大第三医院张煜医生曝光肿瘤不规范治疗那起事件,涉事的上海医生陆巍官方认定的违规之处包括“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罚款人民币3万元 。
但对于并未纳入国家诊疗规范的NK细胞治疗,医师开展此项医学研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遵守医学伦理规范,是否依法通过伦理审查,是否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等并没有给出一个全面详实的说明 。
如果《医师法》通过了开始实施了,这一临床研究必将更加有序 。
执业助理医师也可有条件独立执业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权限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
实际上在很多艰苦边远地区,由于医师缺乏,而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又不能在县级医疗机构独立执业,这次《医师法(草案)》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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