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起诉医院“一针夺命”遭反诉,起诉170万变成反“赔”55万( 二 )
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成人用量每次2.5g , 对于老年人 , 考虑呈生理性肝肾功能减退 , 因此应慎用并调整剂量 。但据病历资料 , 患者使用药物前并无肝肾功能不全的表现 , 无依据需予以调整剂量 。在药物配置上 , 说明书显示静脉滴注 , 先用氯化钠注射液或灭菌水适量(5-10ml)溶解 , 然后再加5%葡萄糖注射液或氯化钠液150ml稀释供静脉静注 。医方予以氯化钠0.9%100ml+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2.5g静滴 , 与说明书虽有出入 , 但尚没有客观标准能认定上述配置浓度属于超标范围 。而且患者在输注上述药物约1分钟发生过敏反应 , 上述药物并未全部注入体内 , 且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与药物使用的剂量和浓度并没有相关性 。因此 , 认为医方不存在过量使用抗生素的过失行为 。鉴定意见为:省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 , 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一审法院认为 , 省医院对邓某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失 , 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省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患者不构成侵权 , 患方的主张缺乏缺乏法律事实根据 , 于法无据 , 不予支持 。省医院已完成对患者的救治责任 , 履行了医疗服务义务 , 则患方也应履行给付医疗费的义务 。现患方拖欠医疗费已违反医疗服务约定 , 省医院主张邓某家属支付医疗费55万元 , 于法有据 , 予以支持 。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 患方向省医院支付医疗费55万余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律简析
诉讼有风险 , 起诉需谨慎 。由于医疗损害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 特别是患方对医学专业知识十分匮乏 , 诉前对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 这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 , 本案就是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败诉的案例 。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 ,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 患者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是非常简单的 , 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 只需举证证明存在合法的医疗服务关系和发生损害后果 , 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就其没有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规则回归“谁主张、谁举证”的本源 , 按照该法第54条的规定 ,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 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该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外 , 需要由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 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为前提 , 因此患方的举证责任是很大的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 除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外 , 还需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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