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普惠型商业补充医保遍地开花,但路在何方?( 三 )


第二,在政府参与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选定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为排他性市场主体,即只有选定保险公司推出的普惠医保产品能够得到政府背书,而非政府参与的普惠医保产品不得以“普惠医保”定位和命名 。保险公司的排他性选定会不会带来官员寻租风险增加,或是增加官员纪律审查风险,也是很多地区态度保守的原因 。
第三,作为与基本医保保障待遇紧密结合的商业健康险设计,商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方医保部门提供地区脱敏医保数据,用于保险产品的精算及方案设计等 。从国际经验来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设定,将公共医保数据向商业机构开放,以改进社会医疗保障整体福利,但我国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表态 。
第四,在政府已经强力参与、信用背书的地区,是否存在保险产品“暴利”的政治风险 。事实上,保险公司因为往往难以获取地区脱敏医保数据,使得保险精算无法应用于地区产品的设计,产品销售及赔付率只能有相对较粗的评估,而地方政府部门又可能因为担心出现“暴利”,而拒绝与保险公司合作,规避风险 。
第五,医疗保险是长期性需求,而普惠医保即便允许高龄(高健康风险人群)无差别投保,只要当年发生了既往症范围内的就医,第二年的接续性治疗就进入可保不赔范畴,无法保证保险的连续性与长期性 。健康险市场在过去几年中以超过20%甚至30%的复合增长率增长,发展到今天,商业保险公司更需要着力于开拓具有长期性、能够培育长期优质客户、同时提供长期、连续性的优质健康服务的产品,而不是止步于短期性的赔付类产品 。
支持发展普惠医保产品的政策建议
就产品设定而言,普惠医保产品的定位是与基本医保制度形成衔接,同时以低廉的保费面向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不管是产品赔付还是运营经验,也都可以为各地医保部门提供来自保险行业的专业参考 。支持普惠医保产品发展,本身就是在为基本医保“减负”和探路 。
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普惠医保产品的本质仍然是商业健康险,是在市场机制中孵化、运行,不宜在市场发育初期过多给予政府管制及干预,应保持在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其他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由地区银保监局在职能范围内监管运行 。
第二,普惠医保产品客观与基本医保形成协作、补充关系,有利于基本医保的良性运行 。地方医保部门作为社会医保的代理机构、主管机构,可自主决策与商业保险公司就普惠医保产品展开何种形式的合作 。包括承保公司应为多家保险公司市场竞争,还是对保险公司设置排他性准入条件等问题,都应交由地方政府做决策主导,不宜由纵向的医保部门系统承担过多风险 。
第三,尽管目前各地推出的普惠医保产品虽然在保险方案设计、保险责任、保障待遇等方面各不统一、缺乏规范,但同时也保持了市场产品多样化的灵活性、实验性,可以为相对统一、规范的社会医保制度运行提供很多“他山之石”的经验 。建议各地医保局指定责任处室,定期跟踪、总结地区普惠医保产品(如有)与本地基本医保制度结合后产生的影响、经验等,定期上报汇总,以支持国家医保局未来是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普惠医保的制度决策 。
第四,在开放职工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保方面,价格低廉、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医保产品可以纳入优先购买清单,但不应设置排他性准则,即避免在鼓励优先购买普惠医保的同时,限制参保人对其他商业健康险如重疾险、护理险等更适用于个人及家庭需求的险种选择 。职工保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结余都较大的地区,允许地区自行探索鼓励优先购买普惠医保产品的制度设定,如通过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账户3:1或4:1的出资比例设定,引导中低收入群体为自己及家人购买普惠医保 。与此同时,涉及统筹基金配套资金购买普惠医保的地区,地区医保局应与承保的商保公司就产品利润率达成协定并对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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