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卫生院|医院越级手术涉违规,被患者索赔15万( 二 )
另外,《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遇到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 。本案中患者左跟骨骨折,并非属于“危急重症确需行急诊手术”的患者,涉案手术为三级手术,镇卫生院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即应明知其不具备对患者进行手术的资质,且不符合开展三级手术的条件,故其“越级手术”的行为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
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规定了人民法院准许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不服的,应当对其异议事项进行举证证明,符合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况,可以重新鉴定 。所以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却没有明确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均不允许进行重新鉴定 。
据医法汇《2020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的数据显示,2020年涉及鉴定的二审案件中,经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案件仅占比7%,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医患双方均应当重视鉴定程序中的陈述会环节,同时鉴定意见作为法院审理中的焦点之一,医患双方亦应增强质证技巧,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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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对其的基本执业要求,对患者负责、对工作负责是医务人员的使命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要求,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诊疗行为,避免医师超权限手术带来的安全隐患及法律风险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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