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医生收受互联网医院药品“好处费”,真的属于商业受贿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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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互联网医院向本院执业医师支付的报酬,即使与药品收入挂钩,亦属合法、正当 。市场化互医企业不仅具有开展医疗活动的功能,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组织 。互医企业为鼓励本院人员创收,在合理范围内制定绩效和考核机制,应不具有违法性 。
如何区分本行为
与传统医药商业贿赂
传统医药商业贿赂,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实体医院医务人员支付药品好处费的行为,用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来阐释或较清晰,「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款)
【互联网医院|医生收受互联网医院药品“好处费”,真的属于商业受贿吗?】该模式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为一方,医药产品销售方为一方 。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后,患者通常会根据医生处方在院内购药,导致医院库存消耗,从而间接增加医疗机构向医药产品销售方购药的需求,使销售方获利 。医药产品销售方系向作为对方的医务人员贿赂,且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具有违法性,符合前述二点构成要件 。同时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显属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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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互联网医院模式和传统医药商业贿赂模式其实「换汤不换药」 。二者均为药品销售方付款,进入医务人员的口袋,最终由患者买单 。而新模式只不过是多了一道互医的「障眼法」而已,仍是滋生医疗腐败的温床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
首先,互联网医院针对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定位于实体医疗机构的辅助 。患者已经过实体医疗机构的诊断,对自身疾病有所认识 。尤其对于慢性病,所谓「久病出良医」,多数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可以识别自身用药需求 。即如医师所开药品非自身实际需要,不一定会购买,医师对患者的作用力较弱 。
其次,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的高价药物不多,药价虚高空间不大 。对医生奖励的基数也小 。加之互联网医院已是一片「红海」,激烈的竞争遏制了虚高的药价和经营者的高额利润 。
再次,上述有些人的观点成立,那么实体医疗机构按照医生开具处方后患者实际购药的转化量给予医生报酬或奖励,也属于商业贿赂 。实践中很多实体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进出药品环节并不获利,并无奖励购药转化的动力,但化验检查对医疗机构而言通常有利可图,不排除部分实体医疗机构将医生开具的检查单或其转化量与医生的报酬奖励挂钩 。
显然,实体医疗机构奖励医师开具检查单与互医奖励医师开具处方单在认定商业贿赂的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医疗机构为谋取利益向医师支付报酬 。如果前者属于商业贿赂,那么实体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检查单或其所得收益来奖励也属于商业贿赂 。这一结论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
药品「好处费」
仍存在合规风险
尽管向医师支付药品「好处费」本身并不属商业贿赂,但如超出必要限度,仍可能导致合规问题 。
首先,过高的好处费诱导医师乱开药、开贵药,导致互联网医院违反医疗执业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法》 。互联网医院应复核医师开具处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监控医师与患者问诊的过程,严禁将问诊演变为推销价格虚高的药品或保健品 。如处方非确需开具或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诱导患者开药的行为的,互联网医院应明确提示患者存在上述情形,充分保证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必要时,还应对个别行为不端的医师予以通报和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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