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医生收受互联网医院药品“好处费”,真的属于商业受贿吗?( 三 )


其次,过高的「好处费」可能导致医师从其他医疗机构「挖角」患者,引发法律风险 。例如,某医师与其他互医企业签署了禁止挖角协议后,其未履行协议义务实施了「挖角」行为,则该行为构成违约 。
再例如,某医疗机构对患者信息按照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一互联网医院与医师共同实施了窃取患者信息的行为,则该互联网医院和医师构成不正当竞争 。
再次,向未在本院执业的医师支付药品「好处费」或属商业贿赂 。一般认为,医疗机构以支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名目,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进行检查或谋取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在此警示,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按照医师法规,为医师办讫本院多点执业备案手续后方可基于医疗服务向其提供报酬或奖励,切忌「抢跑」 。
本文绝非鼓吹有损患者利益的资本逐利行为,亦非为乱开药、乱开化验单的不良风气寻找合理性 。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各界谴责和严厉打击 。医疗活动事关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丝毫马虎不得 。
新的互联网+模式下,对待资本应当格外谨慎,应以维护患者利益、提升医疗体验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笔者非常欣喜地看到,上至监管层,下至绝大多数互医从业企业和人员,并不短视,而是高度重视合规、高度重视患者权益保护 。希望互联网医院能为我国医疗体系的完善奉献力量 。
来源:健康界
作者:专注医疗合规的老黄(特约/UGC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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