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协议,对于《复工协议》签订前的前期工程进度款、前期违约损失,《复工协议》签订后的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支付期限和数额,双方约定明确 。对于保证金的应予退还时间,《复工协议》约定不明,按照《施工合同》确定 。对于22层以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在约定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履行情况确定 。综上,以应付而未付的时间作为起算点,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违约金共计9980689元 。具体计算如下:(1)对于113万前期工程进度款,自应付而未付之日即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的2019年12月13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违约金为445220元 。(2)关于保证金的支付时间,《复工协议》约定“依约退还”,没有明确具体退还时间,属于约定不明,应按照之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有关约定确定支付时间 。《施工协议》约定剩余保证金应在承包人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后7日内全部返还 。在《复工协议》签订时,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早已封顶,故保证金应自《复工协议》签订次日即2018年3月9日退还 。250万元应退还的保证金,自应付而未付之日即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违约金为1073333元 。(3)《复工协议》确定的800万元的前期违约损失,按照约定分期支付的160万元、160万元、480万元,分别自应付而未付之日即2018年9月1日、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的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违约金为322.52万元 。(4)《复工协议》签订后,海天公司完成并经华峰公司确认的工程量2051605.26元,按双方约定的80%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付工程进度款为1641284元,按照约定的审核确认之日后给予20天的付款宽限期,应于2018年7月4日前付清 。自应付而未付之日即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的2019年1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违约金为564602元 。(5)对于22层以上已完工程量所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虽然双方约定了支付条件,但由于华峰公司单方违约造成工程停工,导致上述付款条件不成就,后华峰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量1058万元审核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80%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付工程进度款为8464000元 。海天公司还就付款期限问题向华峰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华峰公司自2018年8月1日支付 。华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按照双方在《施工协议》中关于索赔效力的约定,对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认可,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华峰公司应在2018年8月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 。自应付而未付之日即2018年8月1日起,分别至实际支付的2019年12月13日、2020年6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违约金为3557454元 。(6)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经过结算,在2019年12月3日的民事调解书中对全部已完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在剔除工程进度款外,剩余工程款应为工程结算款,结算款为6924716元 。按照《复工协议》约定,应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97% 。同时,按照双方预留工程款3%作为质保金,分期限分段返还的约定,和本案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已就主体部分检测合格的实际情况,应从检测合格的2018年4月25日起算返还质保金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已满1年,至2020年4月25日满2年,故质保金中应预留一年的50%部分在双方第一次达成调解就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的2019年12月3日后15日内应予返还,应预留两年的45%部分即690660元自工程质量检测合格两年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4月26日应予返还 。其余应预留五年的5%部分即76740元,由于自工程检测合格之日起算,期限未满5年,对该部分76740元不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 。因此,对结算款及返还期限届满应返还的质保金6847976元,分别从应付而未付的2019年12月19日、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的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4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1114880元 。对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明确的应付款中的150万元,属于双方新确认的其他费用,现已基本履行完毕,双方对逾期履行没有在《施工合同》《复工协议》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可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实现相应权利,故原判不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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