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七 )


原审法院认为,作为承包人的海天公司与作为发包人的华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复工协议》,对合同继续履行有关内容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上述《施工合同》《复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自愿所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自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华峰公司在《复工协议》签订前,由于不能及时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等付款义务,导致案涉工程停工 。《复工协议》签订后,仍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导致案涉工程再次停工,直至本案诉讼时仍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由于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已就华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复工协议》签订前的违约金支付、履约保证金返还等问题予以确认,并就案涉工程交付和工程资料移交等问题达成一致,有关款项支付和交付移交问题已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基本履行完毕,华峰公司亦已就其反诉请求部分撤回反诉,原审法院已裁定允许,故对上述问题不再裁判 。
现本案主要问题是海天公司诉请的《复工协议》签订后华峰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等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复工协议》中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和计算 *** 做出了约定,原审法院认为,可根据实际违约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华峰公司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海天公司与华峰公司对违约金的标准和期间、欠付工程款利息和律师费等费用承担有争议,故本案焦点主要是违约金如何确定和华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
关于违约金如何确定和华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和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原审法院认为:
1.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 。海天公司与华峰公司在《复工协议》中约定,“若因甲方(华峰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逾期除须以未付款项额日1‰的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相涉合理费用 。”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未付款项额日1‰的利息” 。对此标准,华峰公司认为过高,提出调整请求,其认为应当调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的标准,现综合合同履行、被告单方违约、案件调解、原告停工损失、原告预期利益等因素,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过高,确定本案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宜 。在原审法院调解下,双方在案件审理期间,在确定有关款项数额的基础上,对被告应付款的期限进行了调整,但双方在调解时明确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裁判,故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付款期限并非海天公司对逾期付款期间相应违约金请求权的放弃 。因此,对于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期限,亦应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相应违约金 。
2.关于违约金数额确定问题 。海天公司与华峰公司在《复工协议》中对华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双方确定的前期违约损失和应予退还保证金的支付期限,复工后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确认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22层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以及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分别确定华峰公司应于2018年4月底支付113万元工程款;250万元保证金依约退还;800万元前期违约损失在2018年8月末支付20%、10月末支付20%、12月末支付60%,分三期付清;复工后已完工程量,经甲方审核确认20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进度款 。另外,《复工协议》约定22层以上工程进度款在内部粉刷完成一半时按原合同约定的80%支付;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证金,按照50%、45%和5%的比例分别预留一年、两年和五年 。对于以上款项,由于华峰公司在《复工协议》签订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