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你看到的口碑,都是刷出来的( 四 )


确实,这样大范围非个例的刷口碑、删负面新闻的行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平台之间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而作出的行为 。
刘江则认为,企业自身问题最大,第三方营销机构是个“枪”,搜索引擎是无辜的 。他的理由是:“搜索引擎有正规的广告投放渠道,如果企业想提高排名,平台更希望他们直接投放广告,而且,万词霸屏这样的操作,搜索引擎没有什么收益,反而影响用户体验 。”
事实上,多年来,平台和“搜索引擎优化”之间的斗争一直存在 。首例涉“搜索引擎优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发生在2021年4月 。据北京日报报道,海淀法院审理了百度公司状告深圳一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原告百度公司称,其是运营者,每年投入大量的技术人员、服务器、带宽等资源,以保证百度自然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而被告宣称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通过以人工或机器的方式点击目标网站,制造虚假的用户需求,欺骗搜索排序算法,使目标网站排到搜索结果首页,破坏百度公司服务的正常运行 。目前这一案例尚未公布审判结果 。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圣指出,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平台应该加强自身监管,《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平台收到用户的投诉后,未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种情况下,平台需要对于损失扩大部分与相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接下来是涉事企业 。无论如何,涉事企业肯定是最大利益相关方 。因为在公开网站上的言论、报道,直接影响公司的口碑、业务的推进和公司的盛衰兴亡 。
李圣表示,企业营销的底线是不能欺骗,不能违法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涉事企业、第三方所谓的口碑营销机构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要知道,没有产品和服务作支撑,企业的口碑只能是空谈 。
对第三方机构来说,谋利是主要的诉求 。李圣指出,口碑营销并无错,成立这样的机构也无可厚非,但其经营行为必须在法治范围内,不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利,所谓恶花不能结出善果 。
“今年的3·15晚会,揭示了一些不良商家自诩‘精准营销’,实则突破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刑法》等在内的法治底线,侵害到私人领域,侵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甚至侵害到国家的利益 。”李圣说 。
以上种种,受益的是多方,受到伤害的是用户 。所谓的口碑营销,干扰用户准确获取信息,扰乱了正常的信息市场,也影响了用户体验 。甚至,如果有的企业释放的是假的、有危害的信息,还很容易坑害民众,或者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
李圣提醒,用户在遇到此类情况并出现纠纷时,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与商家、电商平台、搜索企业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维权,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或者直接向工商、网信部门举报投诉 。
不过,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 。在此之前,在信息庞杂的互联网时代,用户要擦亮眼睛,多方比对,不轻信网络信息,谨慎作出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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