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何认定?法院这样说( 二 )


被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温市监处【2019】85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各1份,拟证明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向原告送达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买样账单各1份,拟证明被告在现场执法时制作了现场笔录、进行拍照取证和抽样等事实;3.2019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各1份,拟证明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原告并再次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等事实;4.检验机构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各1份,拟证明检验机构具有检验资质的事实;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1份,拟证明从2015年9月1号开始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兽药的事实;6.原告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7.委托书、吴启荣身份证复印件、赵玲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委托赵玲华参与案件调查的事实;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平台查询的原告许可信息打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系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原告的经营范围;9.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5月5日、8月19日对赵玲华所作的询问笔录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被告于2019年5月5日对鲍庆峰所作的询问笔录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拟证明被告为查明事实向赵玲华、鲍庆峰进行询问的事实以及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10.张国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牛蛙采购明细各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进货来源的证据情况;1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拟证明被告告知原告限期提供证据的事实;12.检验报告2页、原告2019年3月17日及3月19日的采购票据各1份、原告2019年3月1日至4月17日的进货台账1份,拟证明原告对已经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举证情况;13.2019年9月12日调查张国呈经营点所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张国呈身份证复印件、张国呈儿子张福文驾驶证复印件、张福文的询问调查笔录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拟证明被告对张国呈经营点进行调查的情况以及张福文否认出售牛蛙给原告的事实;14.立案审批表1份,拟证明被告经审批对原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予以立案的事实;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拟证明被告作出处罚前告知原告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的事实;16.听证申请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听证申请的事实;1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授权委托书样张、送达回证、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会参加人员签到表各1份,拟证明被告依法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的事实;18.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2份、集体讨论记录1份、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及案件审核表各1份、听证事项审批表1份、听证报告审批表1份、听证报告1份、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1份,该组证据仅提供给法院,拟证明被告延长调查期限90日的内部审批、讨论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前的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听证相关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以及作出处罚决定前经审批和集体讨论等程序事实;1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拟证明被告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的事实 。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9日,原告购入牛蛙6.5斤,放在其菜品区售卖,该批牛蛙现已售完(包括被抽检的1千克),计销售额175.5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温岭市城东焱焱火锅店位于温岭市××街道××道××号××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其菜品区中的活牛蛙进行抽样(3只,1千克,18元/只),经店内员工当场宰杀处理后封样 。2019年4月10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N0.19F032539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4月19日,被告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原告并告知原告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选取复检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或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原告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019年4月29日,被告经审批对原告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取证 。2019年7月26日,被告经审批决定延长调查期限30日 。2019年8月21日,被告经审批和集体讨论决定再延长调查期限60日 。2019年9月30日,被告作出温市监罚听【2019】2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于同日向被告申请听证 。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举行听证,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原告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进行讨论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作出温市监处【2019】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 。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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