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收藏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及处理技巧( 八 )


此情此景 , 笔者忍不住当场吟诗一首 , 赠给这位医生:理由千万条 , 安全第一条 , 告知不规范 , 医患都是泪 。
五、讲全面
医疗告知的内容 , 《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草案)规定相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此规定稍有不同 , 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加了“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限定 , 但这和《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并无本质区别 。
关于“特殊治疗、特殊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已经做了说明 , “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包含“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有一定危险性 , 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这种用语上的变化应该不会给医务人员造成困惑 。
以手术为例 , 需要告知哪些内容才算全面?根据中国医院协会2010年10月在会员医院推荐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参考指南》 , 包括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指征及禁忌症、替代医疗方案(不同的治疗方案及手术方式介绍)、建议拟行手术名称、手术目的、手术部位、拟行手术日期、拒绝手术可能发生的后果、患者自身存在高危因素、高值医用耗材、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后主要注意事项等内容 。
六、讲明白
医疗告知:讲出来 , 让患方知晓 。告而使知 , 让医疗信息有效传递到患方 , 患方知晓 , 才是一个完整的告知 。通俗来说 , 要讲的让患方明白 。
怎么才算“让患方明白”?对应的 , 医方说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告知义务?有合理医师说、合理患者说、具体患者说、折中说等理论 。个人知识结构、性格、信念等有诸多不同 , 具体疾病复杂多变 , 两者结合起来 , 患者的理解能力、医疗利益关切点更难统一 。因此 , 以一般医师或一般患者观念为告知标准的合理医师说、合理患者说缺陷明显 , 难以普遍实行 。
折中说企图在“合理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中间“和稀泥” , 不但强调一般患者观念 , 还对具体患者加以考察 , “看上去很美” , 但本质上还是“具体患者说” 。因为 , 那些个“一般患者的观念”已经包含在“具体患者的观念”中了 。“具体患者说”要求医方应该根据具体患者的理解能力、医疗利益关切点等“量身定做”向患方告知 。
同样是阑尾切除的医疗告知 , 如果患者是一个没文化的老太太 , 医生的那些专业术语就需要转化为她能听得懂的通俗语言 , 有时候可能还需要家属“翻译” 。如果患者本身就是一个外科医生 , 那就简单得多了 。
一般认为 , 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 , 但在具体患者 , 则不一定 。笔者曾亲历过一起医疗纠纷 , 患者78岁 , 男性 , 因心梗来院就诊 。医生当着患者面向患者儿子告知手术费用需要5万元 。老人听后 , 情绪激动 , 说了声:“儿啊 , 咱不治了……”话音未落 , 患者心梗发作 , 气绝身亡 , 撒手人寰 。家属以医方当面告知高昂医疗费用使患者情绪激动 , 从而诱发心梗致死向医方投诉 , 造成医疗纠纷 。此极端案例反映了具体患者的利益关切点真的有可能“出乎预料” , 当然 , 医生对“告知5万元医疗费导致死亡”是无法预见的 ,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 , 深以为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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