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收藏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及处理技巧( 六 )
(二)法定代理人
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 则无需授权委托 , 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权 。在儿科 , 医务人员基于年龄判断患者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不难 , 兼之有家长在场 , 告知对象明确 。但在妇产科 , 出于隐私等原因患者会刻意隐瞒年龄 , 而患者年龄更接近成人 , 从相貌上医务人员常难以判断 。
┃笔者建议:
1.要求患者出示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驾驶证等足以证明年龄的证件 。
2.如果患者不满十六周岁 , 那么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知情权 。
3.如果患者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则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要区分两种情况 。
4.主张“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的 , 要求其提供工作证明和工资证明加以判断并在病程记录中载明后可按“3”对待 , 如不能提供 , 按“2”处理 。
(三)家属与近亲属
1. “家属”与“近亲属”的范围
“家属”作为医疗告知的对象 , 最早追溯到1994年9月1日第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 。1999年5月1日施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在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中 , “家属”对应的用语换成了“近亲属” 。近亲属的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 ,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民法典》最后一版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亦作同样规定 。
同为现行有效的法律 , “家属”和“近亲属”有不同吗?从法的稳定性要求来看 , 如无特别说明 , “家属”的内涵和外延应该与“近亲属”至少相近 。即使二者有区别 , 依据“新法优先”的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 应用“近亲属”这一被基本法律明确的术语即可 , 医务工作者大可不必自寻烦恼 。
明确了近亲属范围 , 医务人员自然就会知道那些陪同患者就诊的朋友、情侣、邻居等均不是告知对象 。
2.需向“家属”、“近亲属”告知的情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可知 , 在两种情形下需向近亲属告知 。第一种情形是患者无法自主做出决定 , 这种情况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昏迷状态” , 也包括如全麻术中出现需要更改手术方式 , 患者又无授权委托他人 , 需要向患者近亲属告知 。通俗点讲 , 是患者无法理解医方的说明 , 自然就做不到了解、知晓 , “告而不知” , 告知不能实现 , 只能转而求它 。第二种情形是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通常认为直接告知患者会造成其悲观、恐惧、心理负担加重 , 不利于治疗 。
二、专业讲
医学专业性毋庸置疑 , 一个合格的医疗告知 , 如果告知者专业知识不过关是很难想象的 。
有个秀才将要参加科举考试 , 却日夜忧愁 , 长吁短叹 。老婆安慰他说:“做文章没那么难的 , 就像我们女人生孩子 , 到时候自然就出来了 。”秀才叹气道:“还是你们女人生孩子容易些呀 , 你们是肚里有 , 我这肚里却是没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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