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赔偿25万!择期手术期间患者心跳骤停死亡,这也是医生过错吗?( 二 )


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鉴定 , 结论指出:
1.患者入院后 , 医方给予完善相关检查确定诊断 , 暂给予雾化、吸氧、控制血压、通便等对症治疗 , 控制入量 , 尽量避免下床活动 。医方上述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
2.患者入院后一般情况可 , 生命体征平稳 。多名上级医师查房认为患者病情较重 , 随时有心力衰竭、动脉瘤破裂可能;但是医方一直没有相关病例讨论和确定是否手术治疗的方案;没有报病重及心功能不全的诊断;医方考虑目前病情重、手术风险大 , 直至入院11天的病程中记录:待家属表示理解并接受后可安排手术 。但是医方无病情风险及手术知情告知的相关记录 。医方此阶段的诊治不够积极 , 可能使患者丧失了手术治疗的一线希望 , 医方存在过错 。
3.医方的上述诊治过程不够积极 , 告知不够充分 , 存在过错 , 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 考虑为次要因果关系 。
最终 , 法院认可鉴定结论 , 判定医方承担责任比例为30% , 赔偿患方医疗费2111元、护理费630元、交通费1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26元、住宿费75元、死亡赔偿金173568元、丧葬费14139、火化费和丧葬用品费22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承担司法鉴定费15 000元 , 部分案件受理费3642元 , 共计约26万余 。
当心!这些“不作为”也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往往被认定为诊疗行为的过错 , 很多医生认为过错一定是“做错” , 实际上不作为也会是过错 , 也就是应该做但没有做也是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作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 也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作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 有下列一些情形:
1.凡属临床各科诊治范围的急、危、重患者 , 一经确诊或可以确诊 , 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虽因某种条件所限 , 接诊医生对患者未做任何检查和处理 , 便不负责任的转科、转院 , 以致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
2.值班医师擅离职守;或因工作粗心大意 , 不仔细检查患者 , 病史了解不清、草率从事;或因患者病情急剧恶化 , 医生接到通知后无故不诊治或处理 , 延误抢救时机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
【医生|赔偿25万!择期手术期间患者心跳骤停死亡,这也是医生过错吗?】3.属于急、危、重患者 , 虽非本科急诊范围 , 按当时条件及医师的技术水平 , 可以也应该积极进行抢救 , 或及时请其他科进行会诊或治疗 , 本来可以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 , 却因推诿、不负责任 , 延误抢救、治疗时机 ,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等等 。
本案件中 , 鉴定机构认为 , 患者入院十余日 , 医方已经确认患者需要手术治疗 , 患者家属也明确表示同意手术 。但医方没有进行术前讨论(病历中无相关记录) , 没有拟定手术计划 , 也没有记录未能及时安排手术的原因 。最终 , 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 , 最终死亡 。虽然患者病情是危重的 , 即使手术也可能预后不佳 , 并且医方在患者入院后的治疗方案是符合诊疗常规的 , 但仍旧被认定手术不够积极 , 导致患者错过了手术时机 。患者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 , 但如果治疗及时得当 , 患者可能不会死亡 , 因此医方“不作为”的行为被判定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