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医生用麻醉药麻倒自己后报警自首:以身试药的科普是好科普吗?( 二 )


从刑法角度来看,用于约束七氟烷与类似药品的主要是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三部法律法规对麻醉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使用、科研、违法处罚做出了立体化规定 。
生产销售不在本次讨论范围之内,仅就管理使用等方面来看,医疗机构却有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的,需要向市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专门申请,则医疗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要负担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职能,使用麻醉品需要专门处方,而对于未经使用的麻醉品保管也有三防的要求 。
显然,本次事件中陈医生并未通过正当途径获得麻醉品,当然也没有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这也是陈医生最终去「自首」的动因,她也明白自己行为不尽合法 。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即使进行「科研」,也需要职能部门批准,而且这个部门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比一般性使用更高,陈医生应该也没有获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进行本次实验,属于非法实验 。
从法律后果来看,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而对于这种行为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对专用处方管理不严,储存麻醉品不严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以上还仅是说对于可以合法购买、接触、使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是一般人违反生产或者销售七氟烷,从司法习惯上会认定为制售毒品的犯罪 。
鞍山市中心医院麻醉科医生 马轲 审核意见:
七氟烷作为现在临床上最常用的吸入麻醉药,上文中对其药理作用和效果的叙述已经比较细致全面了,我想从它的日常管理和文中陈医生的实验方法上来谈谈这个问题 。
七氟烷属于高危药品,国内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其流通和使用的限制,通常依赖于各个医院、实验室自行拟定的管理办法 。
我作为一名麻醉医生,在不同省市的四家三甲医院实习、规培和工作过,从我个人的角度感受到,手术室对于七氟烷和丙泊酚等药品的管理,通常是专柜专锁,专人清点、配发、核查,很难带出手术室,更无合法途径购于手术室外私人使用 。但「很难」并不代表无法带出 。
近年来的几个新闻,佛山女孩遇害和之前川北医学院学生监守自盗的新闻,把这个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 。
作为麻醉药,七氟烷不算是「最危险」的,也无法完全达到「一捂就倒,倒后长时间不醒,且忘记自己被捂倒的过程」的效果(七氟烷代谢迅速,脱离吸入气体后患者会很快清醒,且几乎没有遗忘作用) 。但在特定的场合下,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仍然会给受害者带来威胁 。
同时,不止是七氟烷,其他非管制类静脉麻醉药品同样危险,无论如何,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督促相关法规的完善 。
陈医生的做法,无论从实验的科学性还是从道德伦理上,都是不合适的 。
七氟烷的主要不良反应是恶心呕吐和躁动,但仍有严重呼吸循环抑制,中毒或过敏导致死亡的报道,把高危药品带出手术室,在毫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麻翻自己,相当于将自己置于严重的生命危险之中 。希望广大网友理性看待,不要盲从,更不要模仿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