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由会诊引发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丨医法汇( 二 )


另外,涉事医院在病情告知方面也存在明显错误 。患者在入院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选择“在诊治中病情有了变化遇到危险,或是特殊检查、治疗、手术有较大风险,或是治疗有困难遇到不治之症时,将真实情况告知本人 。”并且将委托代理人一项空着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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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亲属及监护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本案中,涉事医院多次向患方告知病情并建议患方转院,但告知对象都是患者的兄弟,而不是患者本人,这就直接导致了患者知情选择权的丧失 。
这个案件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遇到超出目前科室诊疗范围的患者时,首先应当考虑所在医院是否有相应的专科,若有相应的专科则可以考虑转科或邀请会诊 。若所在的医疗机构根本没有设置相应的专科,则应告知患者转院治疗,并做好知情告知手续 。其次在经过会诊程序后,使用会诊建议药物时,应当仔细查阅药品使用说明书,尤其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以及禁忌症,并针对不良反应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
二、在诊疗过程中,病情出现变化,治疗遇到困难时需要及时正确告知患者或家属 。在选择告知对象时既要尊重患者的意愿,也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建议参考以下顺序:1、患者;2、近亲属(不能或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病情时,并且有授权的近亲属优先);3、法定监护人(按照民法典的顺位选择) 。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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