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题 税务稽查如何选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解读

一、为什么是我?税务稽查是如何选稽查对象的?
一是检查对象自行发起,即稽查局案件选择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通过金税三期或人工根据其日常申报信息,对辖区内企业的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比对 。二是基层税务机关推一级稽查体制下,设区的市级一级稽查局与区县税务机关分离 。因此,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本辖区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市局稽查局案件选择科提供部分案源 。第三,受理举报 。受理举报是指稽查局根据举报的涉税违法信息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上级下达的强制检查任务来自上级,首先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每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会安排新一年的税务检查工作,成都京诺工商会明确当年的强制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会组织对一些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检查,各省稽查局有时也会组织各地市稽查局同时对省内大型企业集团进行检查 。

税务稽查案例题 税务稽查如何选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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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题 税务稽查如何选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解读】二、什么叫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选案是税务部门确定对哪些纳税人进行稽查的过程 。税务机关的选案形式有多种:计算机选案、随机抽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调查移送、信息交流等 。
三、税务机关来检查,该怎么准备
财务指标、税收征管数据、稽查数据、信息交换和调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专项税务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举报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传递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2.确定要调查的对象 。案件选择部门将通过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筛选案件来源的信息 。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将认定为查处对象 。3.待考察对象批准确定后,由选案部门填写《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考察 。4.实施检查被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检验部门收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会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验 。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企业的税务稽查人员上门,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就知道自己成为了稽查对象,但在此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 。一旦选定企业作为审核对象,接下来会有检查、审理、执行程序,最后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件 。选择企业作为审计对象,虽然不能确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可能存在一些形式上的违规行为 。选择一个企业作为审计对象,没有必要恐慌 。专业处理税务机关的检查项目才是正道 。企业检查应分三步走 。1.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稽查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检查 。一般采取实地查看、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非现场调查等方法 。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检索帐册和信息并进行查询 。稽查局可以要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检查对象打开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和技术数据一致的复印件 。企业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不得企图隐匿、销毁账册、业务资料等涉税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上述做法不仅没有用,只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要安排专人与之对接,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并要求税务局出具需取回的材料清单 。稽查局在调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时,会向被检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如需提取原始证据材料,稽查局将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检查单位核实后签字确认 。虽然企业应积极配合稽查局,但当稽查局违反法定程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被稽查局单位也应作出回应 。比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专业律师参与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委托
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尽快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1)提前告知企业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经营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物转移凭证、仓储单据、运输单据、收付款项、仓储情况、会计凭证等 。);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和审计报告;d.税务局向企业出具的税务文件(不限于所涉及的文件);e.企业向税务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材料清单(如有);f、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制定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访谈准备 。(2)律师进入市场开展税务调查 。进入市场后,律师主要参与两大工作,一是咨询工作;二是询问工作 。通过查询涉案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事实 。查询企业的业务和账簿时,需要制作书面材料 。
的分类整合 。在查阅材料时要带有目的性,对税务机关可能征对的重点问题做出预判,不可盲目查阅 。对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再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询 。税务调查完毕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报告 。(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二是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会让办案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稽查结论;三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 。(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律师在做好事实了解的同时也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 。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在取得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后,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及应对,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沟通 。3、做好复议、诉讼的救济准备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 。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 。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 。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
税务稽查案例题 税务稽查如何选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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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稽查 怎样合理分配案件 合理分组 简讯一是做好选案环节纳税服务 。严格遵循选案工作要求,按照稽查局“立体选案”要求,科学、合理、完备选案,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外,对没有纳入稽查计划的,不得实施稽查 。科学掌握稽查效率,严格控制对同一税务的纳税稽查次数,防止对纳税人的重复稽查和多头稽查 。二是做好检查环节纳税服务 。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送达《税务稽查事项告知书》,告知稽查的范围、时限、程序和被查对象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查中,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稽查;查后,告知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处理的意见及定案依据、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纳税人的解释和说明,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下发“帐务调整建议书”给被查企业,督促纳税人对照要求及时进行帐务调整,避免纳税人在接受稽查处理后,因调帐不及时而造成二次偷税重复处罚的现象发生 。三是做好审理环节的纳税服务 。稽查结案后,依法制作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 。对于纳税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程序组织听证 。对于纳税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积极做好应对和处理工作 。四是做好执行环节的纳税服务 。对被检查人下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即将到达,或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在稽查处罚和处理决定后仍未履行决定的,以电话及书面等形式提醒其履行义务,督促其自觉履行决定,尽量减少纳税人纳税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
五、谈如何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针对性摘要:科学、规范、有效的稽查选案,对税务稽查工作至关重要,对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依法治税的目的,体现税收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开展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稽查选案工作,提高稽查选案质量成为一个亚待解决的问题 。对天津市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建议措施,以期进一步发挥税务稽查对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税务;稽查;选案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是通过一定方法确定具体税务稽查对象,进而实施完整稽查行为的一种前置性工作 。作为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 。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和稽查成果的大小 。依法、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秩序,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特别是落实税收工作精细化管理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分析,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前瞻性 。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必须具备一定的选案条件,一要拥有较为丰富的待选资料和完整的数据信息;二要设定科学的选案指标和采用先进的选案方法;三要具有一定的人力和时间保障 。(二)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发展现状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是伴随着不同时期税收经济形势发展不断调整而渐进式发展的,其质量受制于不同时期的硬件条件和稽查人员的应用水平 。从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税务稽查工作脱胎于税务综合管理,形成相对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开始,到1998年出于税收法制建设需要,税务稽查管理基本实现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四分离”.但是,由于受当时信息管理资源的限制,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形式为人工筛选,过多依靠以往的稽查和征管工作经验,单纯确定检查方向和检查对象,选案的准确率基本在35%左右 。2000年以来,随着税收信息化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税务稽查管理系统,即”稽查模块”为稽查选案工作提供了较为规范的实施程序,从而奠定了税务稽查向科学化发展的基础 。2005年,专业化检查工作的质量要求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为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发展提供了条件 。天津市地税系统的”津税系统一稽查模块”,将税收征管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融为一体,为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质量,推动税务稽查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创造了条件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经历上述四个时期的演变、发展,基本形成了目前广泛应用的”以信息技术为先导,以管理系统为平台,以比对分析为手段”的更为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方法 。随着税收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也真正逐步由形式化应用向实质性方向转变 。二、目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纵观天津市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发展历程,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对照,与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的省市工作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实现 。(一)对枕务稽查选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税务稽查选案的岗位职责和制定规范选案程序的工作要求 。从实践看,目前的选案工作仅是在组织形式上达到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还未真正达到”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的管理目标 。一是实际工作中更加偏重选案结果,忽视必要的选案过程 。稽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急功近利、检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有的选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有的稽查局没有按照规定设立选案部门和专门的选案人员 。有的选案人员缺乏财务、税收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与计算机应用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选案水平的提高 。(二)涉税信息数据基础薄弱,不能满足税务稽查选案工作需要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是对以往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税务稽查选案必须依托现有数据库信息开展分析、判定工作 。长期以来,数据库中的财务报表信息是以简表的方式体现,不能满足评估分析的需要,加之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完整性没有做到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选案过程中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缺失或不完整 。计算机选案系统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功能”人机结合”不能完美统一,无法对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和相关历史信息进行横向、纵向、定性、定量的分析和推理 。(三)现行税务稽查选案方法尚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在实际选案工作中,采用的选案方法过于单一 。大都存在只关注申报数据和财会指标,缺乏对实际状况的系统、科学分析 。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和财会指标,是税务稽查部门特别倚重的主要信息来源,是选案的重要分析依据 。如果纳税人恶意处理或编造会计记录,引起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些信息不仅对稽查选案分析发挥不出应有的参考价值,更容易误导选案工作的实际结果 。(四)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对于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而言,纳税评估结果是确定检查对象最有价值的管理信息之一 。而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中,由于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信息传递交互利用程度不高,特别是依据纳税评估结果及时有针对地加以查前分析,缺位明显,使得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和动态线索 。(五)缺乏多元化数据网络由于在整个地税系统内部尚未建立起综合的信息处理平台,外部数据又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大部分建成的信息管理系统模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统一性,极易形成”信息孤岛”.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程度低,彼此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和协调配合,使各自数据难以达到最大化利用,存在管理上的空白 。(六)税务稽查选案经验缺乏及时总结在以比对分析为主要手段的选案工作中,海量案源信息的筛选和鉴别成为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质量的关键 。虽然随着信息化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数据模型作为数据筛选工具被广泛应用于税务稽查选案系统,但由于一些行之有效的税务稽查选案方法和经验没有被认真加以总结巩固,使之未能与计算机系统形成有效的结合,造成选案数据工具单一,影响了选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由于区域经济的特点具有不可比拟性,每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支柱税源的成分各不相同 。稽查部门不能结合辖区特点进行针对性选案,导致具有典型区域特点的案源不能被有效挖掘,也未能形成有价值的行业稽查经验 。三、提高税务稽查选案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一)强化对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认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稽查选案工作的重要性,各个部门之间应形成合力,建立科学的选案制度,统筹安排选案工作 。要大力提高税务稽查选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专业的人力资源 。要把提高选案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快培养出一批业务全面的税务稽查选案人员,不但要精通财务知识、税法政策、计算机应用等基础技能,还要熟悉掌握企业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方式等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需要 。(二)整合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快税务稽查选案的软件开发建立集中的”备查信息库”,改变以往被动选案的工作方法,以计算机系统为平台,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储存 。结合当前数据信息,尽快开发出适合税务稽查工作需要的”人机结合”方式的选案软件 。初选时,借助计算机系统提高海量数据的加工处理速度,根据人工设置的参数、指标,对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 。复选时,通过人工分析提高个案的准确性,抽取部分典型企业,对其涉税情况进行调研,为税务检查的实施提供有效地查案线索 。(三)确定系统完整的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税务稽查选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确定,是直接关系到选案质量高低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要紧紧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运用各种方法深入揭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其经济效果与各种涉税事项等诸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量比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定性的量化指数标准,从而作为确定纳税异常户的参照依据 。选案人员可以利用各类财务报表中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进行稽核,检查其填列的正确性,进而找出涉税问题的线索 。通过设定公允的参数指标形成涉税指标体系,结合动态信息同步调整形成”数据仓库”,为以后的评估分析预置信息源 。(四)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增强选案的针对性整合信息资源,拓宽选案范围,构架横向选案体系 。以查前分析为核心,实现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 。在计划统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良性联动的运行机制 。形成一张严密的工作网络,以便及时发现纳税异常问题 。税务管理部门将辖区内的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变化异常、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以及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均纳入评估的重点关注对象 。实施过程中,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日常征管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行业税负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预警值等,对企业进行”点对点”纳税评估,并决定有关评估案件是否移送稽查部门 。切实形成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纳税异常情况,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并将涉嫌偷逃税的对象及时移转税务稽查,通过税务稽查落实评估疑点的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各部门的整体合力 。(五)建立多元化的税收信息采集网络建立起纵横交错、内外相连、辐射范围广、传递速度快、监控能力强的税收信息网络 。注重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拓展选案渠道 。要建立起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税务检查实施情况,分别进行信息筛选、分析加工 。对涉及两个部门的涉税案件及时向对方稽查部门通报有关查处情况 。要建立国、地税联查体系 。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行动,不仅节省人力、物力,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而且通过”联手”,能够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每年由两局牵头,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办几起有代表性的大要案件,不仅对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也可以为建立完善国、地税联手的稽查体系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六)注重经验总结,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工作中应注重对精品案件的总结归纳,实现检查一个行业,总结一套规律的工作模式 。要不断剖析前期选案工作的不足,充分掌握区域行业特点,挖掘典型案源,形成行业或区域稽查经验 。同时要建立起长效学习机制,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吸收外部经验,以树典型、搞评比的措施推广内部优秀经验 。逐步形成以点带面,全面开花的工作局面 。
六、对税务稽查案源的选择,稽查对象选取,稽查人员的组合与往年有哪些不同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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