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封杀劣迹艺人作品,正义使然还是矫枉过正?( 二 )


心情最复杂的可能就是杨紫的粉丝了,《青簪行》发生不幸之后,现在好不容易等到《余生请多指教》播出,其代表作《香蜜沉沉烬如霜》又恐将被下架 。
从邓伦偷逃税事件就可以看到,封杀一人背后所牵连的人员、财力、物资都是庞大的,毕竟每部作品都承载着多方心血,任何一个明星出问题都会对作品的参与者造成影响,并且,某种程度上,这些爆雷艺人也损害了观众的权益 。
连累作品,合法吗?如果说封杀劣迹艺人是正义的,但一个新的问题是,如此壮观的连累,又是否合理?
不可否认,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近几年,艺人负面行为屡禁不止,起到了不良示范作用,负面艺人也遭到了大众的非议和抵制 。但就劣迹艺人的作品而言,一方面,仅以内容与特定主题相关的播放限制做法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当前,我国广播电视领域法律法规一直采取针对“内容”而非“主体”的播放规制方式 。
简单来说,决定能否播出的关键是作品的内容,而不是艺人 。根据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表述为“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而目前部分主管机关的“禁播封杀令”针对的为劣迹艺人参与的内容,至于内容本身是否属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禁播内容”则在所不问 。
并且,对于是否播出劣迹艺人的影视作品,不同单位依据的选择标准也不同 。
比如,号称“劣迹艺人封杀令”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第一条规定: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
但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文选择禁播的对象依据却为“违法主体”相关联的内容,而不是前述法律法规采取的针对“特定的违禁内容” 。
另一方面,当前,对于下架劣迹艺人作品的问题,也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上,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娱乐法”处理娱乐行业相关法律事宜,因此,只能结合其他部门法律的规定综合考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其他部门法律 。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但显然,不管是劣迹艺人的劣迹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不构成本条款前半部分的行使权利的行为,但劣迹艺人这些行为后,其作品应不应该随劣迹艺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变动则未有明确规定 。
作品和人品,知白而守黑法理之外,我们再回到作品本身来 。不得不承认,仅从去年到今年,在一众封杀的艺人中,也曾经诞生不少经典的作品 。
赵薇主演的《还珠格格》就是其中之一,要是给重播量排个名,《还珠格格》一定榜上有名,可以说,这部剧已经成为一代人心中无法超越的经典 。1998年4月28日,《还珠格格》在台湾中视首播;10月28日引进内地播出后最高收视突破62.8%,创造中国电视剧有数据统计后的收视纪录 。然而,随着对赵薇的封杀,现在,在各大平台,著名的《还珠格格》也只能搜到黄奕主演的《还珠格格3》,《还珠格格1》和《还珠格格2》的正剧都已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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